各县(市、区)医保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江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减张美容缝合费”等101项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面部磨削术”等2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修订原执行“超声治疗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符合开展相关医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
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项目价格,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时,原则上应划定独立服务区域,提供与价格相匹配的医疗服务。
四、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消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五、本通知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