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调整
按照省局治理要求,相应调整我市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最高政府指导价:现行价格高于省最高限价的,调整至省最高限价;现行价格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予调整。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1。
二、治理要求
请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于2024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