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全面执行中选结果,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执行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采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与申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采中选药品(见附件),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我市采购量,结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配。
三、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将中选品种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确保各采购主体可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要求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减轻企业交易成本,对于医保费用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药品货款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结算工作。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三)调整支付标准,完善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我市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做好集采执行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衔接,不因集采影响病种支付标准测算或门诊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的确定。
(四)加强监测考核,监督合同执行。各采购主体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加强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的监测,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纳入医保协议考核等医疗机构考核中。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质量监管,严惩不法行为。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应符合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药品,药品外包装须印刷药品追溯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市场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20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
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市药监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