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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京津冀“3+N”联盟中

发布时间: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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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渝医保办〔2026〕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市顺利实施,现就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签订

(一)采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算。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交易采购。中选企业及时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按其中选价挂网供应。交易各方通过招采系统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招采系统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如同企业同品种产品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二)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协议采购量按《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H-YD2025-2)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采购的非中选产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产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各医疗机构要按需进行采购和使用,不得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所有中选产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四)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局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药品联采办;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收到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药监部门、药品联采办反馈。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6年7月31日起实施。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通知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挂网,并在文件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送拟挂网的中选产品信息。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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