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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州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6年贵州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

发布时间: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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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程序,保障疫苗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对原《贵州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更新修订并公示,现就新制定的《贵州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中明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采购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本《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更新修订,进一步健全权责清晰、竞争有序、价格合理、供应稳定、反应迅速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体系,为保障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健康需求提供坚实制度基础。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分为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6部分内容。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全程监管。

(二)适用范围。明确参与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各级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送企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等。

(三)采购方式。明确通过省医药集采平台实行阳光挂网,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通过省医药集采平台采购目录内的非免疫规划疫苗。

(四)采购流程。系统规范了采购从编制采购文件和需求目录、发布采购公告、材料收集及评审、网上报价、采购目录公布、目录调整、疫苗采购、疫苗配送、疫苗接收及货款结算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五)工作要求。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各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采购、流通、储存、接种及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六)其他事项。强调对“网下采购”、采购目录外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并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对紧缺或量大疫苗的带量采购,降低采购价格。规定本方案实施及原试行方案废止时间。

三、主要调整及变化

(一)实现法规术语统一与责任主体更新。将“第二类疫苗”规范为《疫苗管理法》法定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参与主体“疫苗生产企业”更新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确持有人为疫苗质量安全与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从法律术语到责任体系进行更新和规范。

(二)改革采购模式,提升效率与灵活性。取消原“一个品规只招一个厂家”的单一来源采购模式,改为“省级阳光挂网”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均可申请挂网,允许多家参与。各级疾控机构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自主进行带量采购,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价格合理与供应保障。

(三)重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动态约束。取消原有的专家集中评审议价环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与联动机制。明确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近一年全国范围内同核算口径省级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最低价(不含储运费),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确保我省采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

(四)优化目录调整,建立灵活增补机制。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疫苗生产供应需求,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包括产品增补、退出、调价及信息更新等,对于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疫苗,可按程序快速增补,提升了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的效率。

(五)细化流程与结算,提升操作规范性。规范了从目录编制、企业申报、信息公示、采购下单、配送到结算的全流程规范操作。将货款结算周期明确为“原则上应在采购对应批次疫苗交货验收后的90天内付款”,兼顾了财务合规与机构运营实际。

(六)明晰监管职责,构建协同治理格局。明确了疾控、卫健、药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采购、流通、接种及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职责。强调对“网下采购”、采购目录外产品等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构建了权责明确、协同发力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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