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负担,现将做好国家集采第九批第三采购年度等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经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与;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二、品种范围
国家集采第九批、国家集采第十批、重庆联盟常用药及短缺药协议期满接续、三明联盟“六病共管”、河南省十七省联盟集采品种。其中,河南省十七省联盟集采品种与国家集采重复品种,按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与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接续重复品种不重复执行中选结果与考核。
三、任务量分配
相关药品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实际报量数据为准,各市县医保局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结果落地之初和协议期届满前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四、协议周期
采购协议周期为2026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协议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周期届满。执行采购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安排
(一)中选药品挂网。省医保局及时将报量相关数据提供给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6年11月1日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确保将全部中选药品挂网。中选药品如在其它集采中产生新的低价,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相关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向平台申请进行价格联动,相关药品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低价执行。
(二)三方协议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我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通知要求,于2026年12月1日前完成上述集采批次的协议签订。各医疗机构不得干扰和影响生产企业自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无故不得拒签协议,生产企业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发起三方协议,确保协议按时完成签订。各医疗机构应密切关注执行时间,提前做好院内采购计划与系统对接准备,确保按期准确执行新一轮集采结果。
(三)延续配套政策。除本通知明确规定外,上述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医保支付、供应配送、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监管监测等政策措施,按照我省集采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在集中带量采购上下协议周期衔接过渡期间,原中选企业应全面履行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中选价格与既定质量标准,持续稳定供货。各医疗机构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