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省部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京津冀“3+N”药品带量联动中选结果和《关于做好京津冀“3+N”药品带量联动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33号)中我省中选供应清单确定规则,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执行结果,并经天津联采办剔除前期报量的重复数据,现下发我省中选产品清单及约定采购量(见附件1)、各地市和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见附件3,点对点下发)。
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通过系统网上完成协议约定采购量确认工作,并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网上签订。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后,各市州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约定采购量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
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