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抗癌药品政策,我区在抗癌药品采购方面积极探索,完成了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全覆盖、价格调整以及进口抗癌药品省际联盟专项采购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保障我区癌症患者治疗临床用药需求同时,合理降低抗癌药品销售价格,现就进一步做好抗癌药品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的药品,未在我区挂网的,我区将开辟绿色通道,企业直接申请挂网,并上报各省(区、市)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降价后的最低交易价(递交材料要求见附件),采购方式为直接挂网,销售价格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已降价省(区、市)销售价格与企业议定。
二、属于《清单》内的药品已在我区挂网的,在我区销售价格参照各省(区、市)降价后的最低交易价销售,其中已在其他省(区、市)降价未在我区提交降价申请的须及时申报材料下调采购价格。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配备必需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促进抗癌药物在临床合理规范使用。
四、各盟市药品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新增挂网抗癌药品及时建立配送关系,保障抗癌药品临床供应。
五、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社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附件:1.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2.申报材料要求及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