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日,我省公布了《关于2010年度贵州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限价要求的通知》后,部分企业反映对2010年度贵州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限价计算方法不够熟悉,为便于企业进一步理解和熟悉限价计算原则和方法,根据《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2010年度贵州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限价要求的通知》,现将限价计算说明如下:
一、关于我省2010年度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统一按照GMP层次进行采购(即所有投标企业均在同一限价范围内进行竞价或议价)。是指所有企业申报的基本药物品规均不按药品层次区分竞价组,按药品品规区分竞价组,同一品规药品按同一限价进行竞价或议价,不同品规药品分别按不同限价进行竞价或议价。
二、关于限价原则和方式
1、采用贵州省上一年度集中采购药品同品规的第三和第四层次的平均价为限价;
2、贵州省无上一年度集中采购价格依据的,采用“外省”(四川、湖南、江西和广西)最近一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
3、贵州省上一年度和“外省”都没有中标价的,比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医疗机构15%加价率(即零售指导价除以1.15)后,再按调整后的价格为10元以下(含10元)乘以0.85、10.01元至100元乘以0.80、100.01元以上乘以0.75作为限价;
4、按以上方法均无法计算限价的,则按差比价规则计算限价;
5、独家品种(不含独家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取贵州省上一年度中标价和“外省”平均中标价的低值为限价;独家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品规取贵州省上一年度中标价、“外省”平均中标价、差比价三者的最低值为限价;
6、所有限价均不得高于国家和贵州省物价局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7、无价格依据而且无法进行差比价的药品品规,参考贵阳市医保零售药店售价格进入专家面对面谈判。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