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差率政策的通知》(黔价医药〔2012〕237号)和《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标品规的中标零售价进行了调整(见附件一、二),现通知如下:
一、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基药交易平台的中标品规和非基药交易平台的省增补基本药物中标品规)中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并以包装中标价进行采购和销售,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
二、贵州省内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进行网上集中采购,按照“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原则执行,即以包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率执行。包装中标价在10元至50元(含)间的此次未作调整,仍执行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的原中标零售价,其余的均作了调整,医疗机构加价销售的中标药品的零售价均不得超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该品规的中标零售价;
三、所有中标品规按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中标零售价均不得高于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调整后的中标零售价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0年度贵州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部分中标药品中标临售价格调整表
附件二: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部分中标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调整表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