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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0年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0年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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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0年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7日 所属项目:

省直医疗机构药品联合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委员会,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遵循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 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度贵州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3号)。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公开、公证、公平的原则,经过认真的审核工作,完成了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工作的数据工作。我局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后,现将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核定并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核定并公布的2128个药品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
二、此次药品集中招标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分两部分执行:
1、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9号)规定,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共34个县(市、区),486家乡镇卫生院、14家政府举办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2、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9号)规定之外的按照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黔价医药<2006>226号)文规定执行,即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一律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
三、对此次未中标的其他国家基本药物,已列入补标目录的独家品种及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后,按照上述两条作价办法核定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价格违法的行为,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以上公布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起执行。
由于此次公布的时间较急,对因药品库存较大不能及时调整的医疗机构,可延期至六月二十八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存在的价格与我局公布的价格不相符时,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进行调整。   
2010年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中标(入围)价格表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2010年度贵州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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