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障人民健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预警机制的通知》(内卫计办药政字〔2016〕6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8〕2号)要求,我区将开展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短缺信息收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填报
(一)填报主体。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将当前或
者预期时间内不能满足临床用量的药品信息,包括临床用量、短缺起始时间、现有库存及短缺原因等信息,通过自治区药品短缺系统进行填报。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供应我区医疗机构的挂网药品范围内,将已经短缺或可预见短缺的药品、短缺原因、影响范围、短缺起始时间及库存等信息,通过自治区短缺药品系统进行填报。
(二)填报要求。
1.自2018年10月起,各单位于每月27日前填报完毕,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2.各单位在挂网药品范围内选择药品信息。未挂网的短缺药品,医疗机构目前可通过纸质形式逐级上报,待系统完善后再通过系统填报。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的监测与供应保障工作,对填报的短缺药品信息要严格把关、严格复核。保证所填报数据既能准确、及时反映情况,又不会产生随意填报、海量数据。
(三)填报方法。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采购系统】—【药品短缺】系统填报,具体操作方法参见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
二、信息审核及汇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药品短缺信息的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完善或修正上报信息,并针对药品短缺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
(二)每月30日前逐级将信息上报至自治区。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的短缺药品信息由所在盟市负责审核汇总。
(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下载专区)。
三、其他事宜
(一)本次药品短缺填报工作将作为下一步制定我区短缺药品清单,解决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要求完成报送工作。
(二)业务咨询电话:0471-4930630
技术支持电话:0471-4967106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