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商、配送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9〕3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诉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含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中备注“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等药品(详见附表)恢复和调整其入围价。
附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入围品种价格调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