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现就辽宁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增补国家批准新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补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
二、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3、国家新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药品说明书原件;
5、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6、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新药增补明细表(见附件)。
三、增补材料报送时间:2009年8月31日、9月1日。
四、请申报增补新药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递交至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增补。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联 系 人:于 娣
联系电话:024-23371079
附件: 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新药增补明细表.doc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