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现就17种抗癌药、国家谈判药品和仿制药等药品集中挂网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属于国家医疗保障局谈判确定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统称“17种抗癌药”),且未在我区药品采购系统挂网的药品(见附件1);
(二)属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且未在我区药品采购系统挂网的药品(见附件2);
(三)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创新药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且未在我区药品采购系统挂网的药品(见附件3)。
二、实施原则
(一)17种抗癌药在我区挂网药品采购方式调整为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标识调整为医保乙类。属于17种抗癌药和36种国家谈判药的药品挂网价格按照国家谈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机构不得另行议价。
(二)属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采购方式为限价挂网,取全国现行最低交易价作为限价;属于《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创新药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采购方式及采购价格参照我区已挂网药品同品规药品执行。
三、申报方式
未在我区药品采购系统挂网的,且属于上述申报范围的药品,企业须递交相关资质,完善挂网信息;已在我区挂网的,无需再次申报。
企业凭用户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填报企业及药品基本信息,标识*内容为必填项,填报内容要完整、准确,填报完成后通过网上提交打印供审核。
(一)网上信息填报。
1.企业信息填报。
(1)企业已有药品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无需领取用户名及网上填报企业资质信息。
(2)企业未参与过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须持企业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见附件4)、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申请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并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2.药品信息填报。
企业按要求填报网上药品基本信息,上传清晰的药品说明书及外包装实物图片。
3.领取用户名时间:2018年10月22日-10月23日(9:30-12:00,14:30-17:00),
网上信息填报时间:2018年10月22日-10月25日。
(二)网上信息提交打印。
企业认真核对填报内容,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并打印,信息一旦提交后将不能再修改,逾期未提交的申报无效,信息提交成功后进入待审核状态。
(三)纸质材料编制和报送。
企业按顺序将系统内打印文本材料、申报资质等装订成册(见附件4)供现场审核,需提供原件的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1. 17种抗癌药报送时间:2018年10月25日-10月26日(9:30~12:00,14:30~17:00)
2.其他药品报送时间:2018年10月26日-10月31日(9: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6〕22号)要求,做好药品采购计划上报、药品配送关系建立、药品库存调控及合同签订等工作,挂网药品的临床供应。
(二)用户名领取、纸质资料报送地点: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三)业务咨询:0471-4930630 业务咨询QQ群:213835668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19735
附件:1.17种抗癌药品清单
2.36种国家谈判药品清单
3.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创新药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清单
4.企业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
5.企业递交资质材料要求及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