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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甘肃省酒泉市公立医疗机

发布时间: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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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所属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市卫生计生委是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根据需求组织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等部门分别做好药品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的延伸,要为医疗机构联合体进场实施带量采购等做好支持性服务工作。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在省级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品规的基础上,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医疗机构联合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实施带量采购,完成竞价品规商务标阶段的评审工作。

(二)对国家组织谈判之外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罕见病特殊用药、地产创新药等,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省市联合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竞争性谈判形成合理采购价,确保降低药品的价格,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未列入公开招标双信封等采购的药品,在省级经济技术标评定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或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限价挂网采购。

(四)对于短缺不宜采购药品,按照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企业议价采购,但采购价格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价格政策。对于临床必需、急救、用量小、不易采购纳入国家和省上定点生产的品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采购和配送。

(五)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并做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后,进行备案采购。

(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七)实行所有药品网上采购制度(不含中药饮片),药品备案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带量竞价采购等均需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现。对于网上没有且须采购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采购,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占本单位同期采购中标药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5%,其它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

(一)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二)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疗机构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依托和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功能的优势,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线支付药款。探索通过政策引导、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周转金等形式解决30天药品付款问题。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根据采购品种数量、物流状况、配送能力、诚信评价、年度考评等择优选择配送企业,对遴选的配送企业名单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按照城乡结合、基层与县级公立医院结合、基药与非基药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遴选配送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确保边远、低价、采购量少的药品配送到位。应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配送低价、不易采购等药品的数量纳入动态调整机制,作为配送企业遴选和退出的主要依据。

(三)对中标后不保障供应或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因价格低廉、偏远拒绝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或配送资格,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市级药品评审专家遴选、更新、退出和管理工作,严肃评标纪律。

(二)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疗机构超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三)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若干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

(四)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网下采购、标外采购等违规行为,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药品采购过程中伪造或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和追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医疗机构诚信记录要与其机构评先评优、等级评审、药品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助等相结合,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要作为中标品种、企业资格退出的重要依据。建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诚信档案,对各种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中标或配送资格;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中标或配送药品;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单位的监管,健全药品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有关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同时,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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