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招标采购部分)》要求,按照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专家委员会完成了企业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内申请增补中标药品包装的价格核算工作。
价格核算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且增补的包装价格不得高于该包装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全国最低价(价格采集范围为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广西、四川、青海、宁夏、陕西、吉林、海南、甘肃15省(市、自治区))。
请相关企业于2017年10月20日12:00前,登录采购平台,及时进行相关操作。如对核算价格有异议,向我中心递交书面复核材料,我中心汇总后将邀请专家进一步核实。
企业确认全国最低价的,于10月25日零时起执行新的药品价格;企业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我中心将同时采取其他方式通知企业。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