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56号)要求,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第一批(新批准上市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增补挂网采购投标资料进行了审核,现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1.2020年度第一批增补挂网采购投标产品信息审核结果及类别标记(附件1)
2.2020年度第一批增补挂网采购投标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2)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
三、有关说明
1.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56号)关于新批准上市药品的规定,应为规定时间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或补充批件为准”,对于再注册批件和批件内容为修改说明书、修订质量标准、延长有效期、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生产企业等不属于新批准注册范畴的补充批件,不予认定。
2.报名资料的审核分为企业资质审核和产品资质审核两部分,只有企业和产品均通过审核才有资格参与增补挂网采购,企业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其报名产品即使通过审核也不能参与增补挂网采购。
3.无论是否通过审核,投标企业都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对于因资质信息过期、说明书不合格等原因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可根据平台提示的原因在申诉期间补充相应材料,申诉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
4.对于时效性文件,在审核期间暂时以2020年7月24日(第一批增补挂网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
5.因本次增补挂网采购限定产品范围,请相关企业认真阅读《关于开展2020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56号)关于第一批增补范围的要求,未在增补范围内的产品予以审核不通过。医保目录药品不属于第一批增补范围。
6.在本次增补挂网采购报名开始前已挂网的产品、已审核通过未挂网的产品不属于本次增补范围,申报的此类产品不予公示。与上述产品重复的新报名产品,予以审核不通过。
7.与本次增补挂网采购报名开始前审核未通过产品重复的产品,以原审核未通过产品进行审核,新报名的重复产品予以审核不通过。
8.对于未递交纸质材料的产品,公示期不接受补交材料,不允许参与本次增补。
四、申诉受理类别
申诉受理分为以下两种类别,请投标企业根据情况,按照对应的要求进行申诉。
(一)补充本企业资料或更正本企业信息
对于因资质信息过期、说明书不合格等原因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投标企业可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请并补交合格材料;对于有误的公示信息,投标企业可在申诉期内提出修改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补交材料和信息更正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并在申请材料上标明企业用户名、涉及产品的流水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二)申诉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对其它投标企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递交《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诉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
五、申诉材料递交
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防止交叉传染,同时减轻企业负担,本次申诉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请使用邮政EMS邮寄,其它邮寄方式不予接收。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603,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耗材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7770,邮编:110001。请在申诉期内邮寄相关材料(以寄出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2020年度第一批增补挂网采购投标产品信息审核结果及类别标记(附件1)
2.2020年度第一批增补挂网采购投标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2)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