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报人: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伪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进行药品“首家生产”或“原研”单位认定的严正声明》,经贵州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原“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药品(含原研药品和首仿国外药品)”修改为“质量标准起草单位”。即删除括号内容。
原“质量标准起草单位(含原研药品和首仿国外药品)证明,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注明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证明;如果提供的是在“药品质量标准”中注明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证明,须加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的公章。”
修改为“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证明,以国家法定质量标准资料中注明的生产企业名称为准。”
注:本通知网上公布后,视为送达各申报人。并作为本次采购文件正式内容。
贵州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