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规定,经议价专家组研究决定,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省市(州、地)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目录、县及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目录的议价原则如下:
一、不竞价目录药品的议价原则
有贵州历史中标价的,不得高于贵州最近一次历史中标价;无贵州历史中标价的,不得高于云南、广西最近一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价的平均价;无贵州、云南、广西最近一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历史中标价的,以全国平均价(以广东、四川、黑龙江、天津、江西、河北、山东济南、湖北、安徽、江苏南京、福建、吉林、北京市属组、北京北医组、北京厂矿组、北京远十组最近一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若无全国平均价则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研究确定限价。
二、竞价目录药品的议价原则
1、同竞价组只有1-2家企业报价的药品
有贵州历史中标价的,不得高于贵州最近一次历史中标价;无贵州历史中标价的,不得高于云南、广西最近一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价的平均价;无贵州、云南、广西最近一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历史中标价的,以全国平均价(同上)作为限价;若无全国平均价则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研究确定限价。
2、同竞价组有3家或3家以上企业报价的药品
先按照本次集中采购文件规定的入围规则确定入围品种。在入围品种中,凡高于贵州最近一次历史中标价的需降低至历史中标价或以下。
三、其他情况的议价原则
1、属国家发改委调高零售价的政府定价药品,按上调零售价比例上浮议价限价。(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开始,调高零售价的药品)。由省物价局制定调整价格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相关企业进行议价报价。
2、质量层次由GMP升为第一层次(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专利药品和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药品)、第二层次(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的,由省物价局制定调整价格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相关企业进行议价报价。
3、人血白蛋白注射液,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作为限价。
四、凡本次集中采购报价不高于以上原则制定的限价的议价品种,自动入围,不得再调高至新限价。
五、不符合以上议价原则,即高于议价限价的,根据临床使用及云南、广西或全国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价的平均价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研究后确定纳入或取消入围资格。
六、按以上原则议价后,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的报价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将按照差比价规则再次议价。
七、属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目录的定点生产药品的报价不得高于零售价扣除1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我公司将按照议价专家组确定的以上议价原则汇总整理需议价的品种,分期分批通知相关企业进行议价。议价方式可采用现场议价、传真议价(议价表原件由申报企业盖章,随后快递至我公司)。
注:本通知网上公布后,视为送达各申报人
贵州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