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9号),结合工作安排,本市即将开展本平台医药企业提交守信承诺书工作,通过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完成守信承诺上报(线上方式),现就有关工作提醒如下:
1. 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状态有“正常”挂网产品(含备案采购)的企业均须提交守信承诺书,无“正常”挂网产品(含暂停网采、休眠、禁用等)的企业可暂不提交守信承诺书。对于暂无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及时办理数字证书,按本市工作安排完成线上承诺。
2. 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将于2021年2月中旬开放守信承诺书上报功能,届时医药企业登录平台即可进行守信承诺书填报,完成填报后方可正常进行其他平台业务操作,各企业应于2月底前完成守信承诺上报。填报功能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操作手册随填报功能同步上线。
3. 在守信承诺系统开放后,上报过程中,需上传提交填写完毕的本通知附件《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扫描件,为不影响企业日常平台操作,建议企业在本通知中下载填写该文件,提前准备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4. 如企业在2021年2月底前仍未完成守信承诺上报,采购平台将对未按时提交守信承诺的情况进行公示,提示医疗机构注意风险。
5. 企业不得篡改本平台发布的《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企业全称、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手写),上传文件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篡改、不实或上传无关文件视为未按时上传,将根据国家文件予以撤网等相应处理。
6. 附件中企业全称、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手写,企业全称应与数字证书企业名称、加盖公章企业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附件:《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