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程,现将关于确定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中采购产品配送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确定配送企业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已在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具有非基本药物配送资质的、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应至少选择3家能覆盖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的配送企业。
二、医疗机构确定配送企业
㈠在“药品采购目录”(指本医疗机构所要采购的药品目录列表)中确定相关产品与配送企业的关系。
㈡同一厂家的同一产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㈢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需变更则应由生产企业、新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共同签署意见,市卫生局审核,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其它注意事项
㈠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7月15日;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3年7月13日-7月15日。
㈡具体操作方式,详见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生产企业建立常用药品配送关系操作说明”。
业务电话:0531-67873123 技术电话:0531-67873135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