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展,配送企业已完成纳入《药品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数据库》的申报工作。经市药监部门审核,有部分数据库信息需要更新修改。经研究决定,我们将于近期开放平台,由相关配送企业自行复核,更新修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申报信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登录方式
申报过阳光采购数据库信息的配送企业,需使用已办理的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210.73.89.76/),点击进入“资审系统”,选择“配送企业申报”,认真核对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复核修改时间
复核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午9:00至2016年7月25日上午9:00。
三、复核修改要求
1、已申报的配送企业(即:持有北京市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并在阳光采购平台申报过信息的企业)须自行核对已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2、配送企业须按照药监部门规定,填报的发证日期应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GSP证书》发证日期。
3、配送企业须认真填写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等信息。
4、本次配送注册信息和资料均通过系统在线申报提交,以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作为依据,无需递交纸质资料。
咨询联系电话:
18811346438、010-66414516转822(技术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