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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执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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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4日 所属项目: 2015年辽宁省标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2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号,以下简称《管理与考核办法》)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辽卫发【2017】29号,以下简称《“两票制”实施细则》)要求,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经过企业报名、资质审核、限价制定、企业报价、医疗机构联合议价组与药品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等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面向社会公布了议价结果。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二、执行时间

各医疗机构从2017年8月15日零时起开始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原中标结果在平台过渡期(8月25日零时)后自行废止。

三、过渡期有关要求

各医疗卫生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结果执行30天内,完成原有限价挂网清单内药品的库存消化工作。过渡期内,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清库、换货、调价、配送关系建立、“两票制”执行等相关工作。

自2017年8月25日零时起,对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2017)中执行原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和原2011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药品停止订单下达功能。已提交订单但尚未完成确认、配送、入库、结算等程序的,请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尽快登录平台完成所有程序。

四、配送关系的确定与变更

(一)   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需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配送企业中选定,且须符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生产企业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公布后10日内须在每个配送单元至少建立一个配送关系,以确保药品的及时配送和供应。

(二)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尽快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机构所需药品的配送企业,确保药品的供应保障。

(三)   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自主建立与变更配送关系。任何配送关系的建立和变更须符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配送关系变更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双方同意可自行网上操作,并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以医疗机构需求为导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强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药品购销新秩序。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两票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购、配备、使用限价挂网采购药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实施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2.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做好《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两票制”执行要求等内容。

3.严格按规定时间回款。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结算货款。严禁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

4.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三)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管理考核办法》和《“两票制”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足额供应和配送合格产品。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合理需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关于执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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