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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关于暂停国家试点范围内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采购资格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发布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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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市关于暂停国家试点范围内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采购资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北京医药集中采购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11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北京市标

各有关单位:

本市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国家试点),确保使用中选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号)有关“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部分国家试点范围内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在阳光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资格(产品列表见附件),采购平台暂停操作时间与我市国家试点中选结果执行时间同步(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为确保国家试点平稳有序推进,提醒各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各医疗机构应做好库存管理,及时替换被暂停采购资格的产品,做好倒库换票和库存管理,确保平衡替换。

二、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政策,做好替换药品备货工作,配合各医疗机构倒库换票、清退药品,确保替换供应到位。

三、若国家试点范围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或企业数量发生变化的,企业可申请暂停或恢复采购资格。

四、未在本次国家试点品种范围内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采购资格调整工作另行安排,请及时关注。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6414516转821、822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附件:暂停采购产品信息列表
附件 暂停采购产品信息列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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