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会议制定的原则,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工作流程,进行如下变更调整:
一、对挂网公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见附件1)。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修订。
二、停止部分药品网上采购(见附件2)。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停止。
三、对社区药品采购平台中《北京市社区零差率药品目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见附件3)。
四、将部分临床短缺目录药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纳入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网上采购(见附件4)。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0】104号)要求,“采购药品前,应验证供应商及相关产品证照,并严格药品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对于采购周期内已公示变更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的药品,在过渡期内的采购或销售按照药监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结果执行,做好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修订《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内容列表
2、停止网上采购品种列表
3、修订《北京市社区零差率药品目录》部分内容列表
4、纳入网上交易系统品种列表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