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各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申诉及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16日(工作日接受申诉)。
二、公示期内,若有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质量层次或高质量层次的同药品通用名、同剂型、同剂量规格的低价药品,报价低于上述公示价格10%及以上的品种,可申诉替换。申诉替换的品种须明确产品流水号、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剂量规格、价格、质量层次、产地,申诉理由,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药品资质材料;经销商申诉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授权书。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有多家生产企业同时申诉替换的,取最低价格生产企业的品种。品种替换范围为芜湖市涉及到的所有医疗机构。
三、药品质量层次的划分按皖医改【20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诉替换认可的生产企业必需确保药品质量及时供应,供应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否则视同恶意报价,列入“黑名单”,报市卫计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为引进药品价格竞争机制,公示期结束后,低价药仍接受因价格原因导致品种替换的申诉,所有申诉材料和处理结果每半年在市药管中心网站集中公示。
六、根据安徽省有关药品管理文件的规定,只接受2014年中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低价药入围目录》)生产企业申诉。
七、递交至我中心的其他申诉品种,因材料不全等原因尚未审核通过的,待其完善资料后,再将处理结果公示。
书面申诉邮寄或送达均可。通讯地址:芜湖市政通路66号D区三楼322室。
咨询电话:0553-3936109 咨询人:严老师
附:1、2015年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批低价药价格申诉处理结果
2、申诉替换品种表格式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