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
为及时追踪了解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情况,科学评估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选择部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测评价点,建立有效的监测评价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监测评价点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所辖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在全省选择36个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确定为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了解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并定期开展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补偿等情况的监测,评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二、建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监测评价体系。一是基本情况指标。包括: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基本状况(一般社会经济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村卫生室情况),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二是动态信息指标。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月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补偿等情况,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情况。
三、实行月报制度
各监测评价点按月报送监测指标数据,基本情况指标中的数据在第一次填报后,没有变化的不需每月填报,有变化的只填报变化情况;动态信息指标根据每月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填报。各监测评价点务必准确填写数据,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监测数据报送省卫生厅药政处(电子邮箱gzsyzc@sina.cn)。监测评价点月报信息数据从2012年1月开始,其中2012年1—6月数据,各单位按月填报后,于7月30日前上报。
四、落实各级责任
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监测评价指标,对监测评价点的工作和监测数据进行检查、核实、汇总和分析,定期发布监测评价报告,对监测评价点填报监测数据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各监测评价点所在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监测评价点的工作和填报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各省级监测评价点负责按月及时、准确报送本单位工作信息和监测数据。
五、重视监测评价点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被确定为监测评价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基本药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被确定为监测评价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监测评价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监测评价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能够反映机构实际运行情况。要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制度,根据监测指标,分类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建档,进行规范管理。
为方便工作,请各市(州)将被确定为监测评价点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系人名单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范迎春 郑 旭
联系电话:0851—6860070(传真)
电子邮箱:gzsyzc@sina.cn
附件(另附):1.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名单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2012版)
3.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联系人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