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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对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限价公示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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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限价公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7日 所属项目: 2015年辽宁省标

相关投标企业:

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限价制定工作已初步完成,现对产品限价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内容

根据《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本轮招标限价依据采集省份为天津、江苏、四川、吉林四省最近一轮中标价,以四省中标价的平均值和辽宁现行采购价两者中的低值作为限价。本次限价公示内容如下:

1.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限价(详见附件1)。

2.无同企业、同通用名产品中标价作为限价制定依据的投标产品(详见附件2)。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该类产品以同评审单元中其他产品限价的平均值作为该产品的限价,待评审单元划分后再予以制定并公布。

提醒相关投标企业,本次公示的限价,冻干粉针剂和溶媒结晶粉针剂、带有附加装置的产品限价均按照投标产品实际制定,并未换算成普通粉针剂和不含附加装置的限价;限价制定单位以附表中标注内容为准。

二、申诉受理

对本次限价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平台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3)。网上申诉后,在平台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

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具体格式见8月1日发布的《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招标公告》)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诉受理时间

1.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月9日。

2.纸质申诉材料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月9日(周末及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纸质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6楼样品室

咨询电话:024-23447747



附件:1.招标采购产品限价目录



   2.无同企业产品中标价作限价制定依据产品目录



   3. 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3. 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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