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应申报承诺价的产品,但错过了申报操作,后续还可以申报吗
答:我中心阳光采购平台将于2019年8月2日开通日常申报承诺价功能,企业可登录平台按照不高于最低参考价的原则进行日常补充申报,平台公示一周后自动更新承诺价,供医疗机构确认后网上采购。
2、2019年7月22日公示承诺价产品中,无承诺价产品在7月29日后采购平台会更新为“待谈判”,对于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品种,后续应该如何操作
答:首先医疗机构应就相关药品向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确认,该药品是否会在近期补充申报承诺价,还是打算放弃申报承诺价操作改为“一对一”谈判或直接退出本市。针对企业不同情况,医疗机构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
一是企业近期将补充申报承诺价,继续供应北京市场的,对于企业拟申报承诺价与原采购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医疗机构可在7月29日本轮新承诺价生效前适量增加采购库存,保证临床用药,待企业补充承诺价生效后正常网采;对于企业拟申报承诺价与原采购价格有变化的,医疗机构与企业应本着减少药品费用负担原则,参照平台提供的最低价参考值,在7月29日前做好调价和倒票换库等工作。
二是企业放弃申报承诺价操作的,对于打算“一对一”谈判药品,医疗机构应参照平台提供的最低价参考值,在7月29日前做好调价和倒票换库等工作,待“一对一”与企业议价,确认有效议价价格后网采;对于打算直接退出本市的药品,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做好品种替换和退货等工作,也可参照平台提供的最低价参考值,调价后消耗库存。
3、2019年7月22日公示承诺价产品中,承诺价为“0”产品在7月29日后采购平台会更新为“待谈判”,对于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品种,后续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企业申报“0”承诺价即为放弃统一申报承诺价,对于打算“一对一”谈判药品,医疗机构应参照平台提供的最低价参考值,在7月29日前做好调价和倒票换库等工作,待“一对一”与企业议价,确认有效议价价格后网采;对于打算直接退出本市的药品,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做好品种替换和退货等工作,也可参照平台提供的最低价参考值,调价后消耗库存。
4、对于无承诺价的产品,能不能在同期承诺价生效日期前进行议价工作,提前进行的议价结果在生效日期后会不会被清除
答:对于无承诺价或承诺价位“0”的产品,医疗机构可以在同期承诺价生效日期之前就发起议价,企业也可以在生效日期之前就进行议价报价,只要医疗机构在生效日期之后进行议价确认,议价结果就不会被清除,即可在生效日期后实现按照议价价格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