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药物专家库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制定基本药物政策、完善增补药品目录及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省卫生厅将建立基本药物专家库,请各市(州)、各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分类
基本药物专家库以二、三级医药和专科医院中西医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为主,兼顾检验、放射、公共卫生、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药物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公共卫生、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价格管理专家熟悉相关专业医药政策和工作方法并在本专业从事8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的人员。
(五)未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在职工作。
(七)熟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
(八)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纪录。
三、推荐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基本药物专家库由省、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组成。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专家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2∶3的比例推荐。各地各单位推荐的药学专业专家要有一定比例中药学专业专家。
(二)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贵州省基本药物专家库名额分配表”(附表1)中确定名额和专家推荐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专家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三)凡被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填写“贵州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3、4)一式1份。专家所在单位须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所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市(州)卫生局收集、审核、汇总所辖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推荐专家资料,填写《贵州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专家推荐表及汇总表纸质材料(盖章)报省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陈 榆 范迎春
联系电话:(0851)6860070(传真)
附件(另附):1. 贵州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名额分配表
2. 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
3.贵州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省、市医疗卫生机构)
4.贵州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