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6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结算工作,简化结算操作流程,我中心对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系统功能进行了优化,请各单位在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时按照新的操作流程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一、调整制定采购订单的限制
医疗机构在制定采购订单时,系统自动对订单金额与医疗机构账簿可用额度进行比较,超过可用额度的订单限制提交。医疗机构的可用额度为预拨的医保基金账簿余额减去尚未支付的订单金额。
二、调整结算单生成功能
系统按照医疗机构入库药品数据自动生成结算单。结算单生成原则是对每家医疗机构入库的药品,按照不同的配送企业每日分别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在验收入库时应认真核对药品入库信息。
三、变更结算单签章流程
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后,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对结算单的签章工作。未如期签章的结算单,系统将自动纳入结算范围,相应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增加银行电子票据下载功能
结算系统增加了票据管理功能,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下载银行出具的《统筹区预拨款到账通知书》,医疗机构可下载银行出具的《统筹区预拨款到账通知书》、《自治区药采中心付款回单》及《医疗机构子账簿利息回单》,配送企业可下载银行出具的《自治区药采中心付款回单》自行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