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药采〔2013〕24号
各省辖市医药采购工作机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规定:凡不符合《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药用玻璃包装药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我省中标药品碳酸氢钠大输液(规格:250ml:12.5g)因包材变更后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经研究,决定将碳酸氢钠大输液(规格:250ml:12.5g)列入2011年河南省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目录,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采购该药品。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