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要求,为做好辽宁省医疗机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在前期企业申报、汇总论证和公示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诉求,决定进行我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的补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报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的条件、范围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国家示范目录筛选原则,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此次补报的药品必须是按照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为妇(产)科、儿科专科用药的非专利药品(独家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为准,不纳入补报的范围内)。
纳入2012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4年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医保目录和省新农合目录的药品,不纳入补报范围。
相关药品要具体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标明临床用途分类并提供药品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情况见补报表)。
二、 补报方式
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报送《辽宁省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补报表》(见附件)纸质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由企业授权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或传真到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处,同时将《辽宁省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补报表》发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再接收。
三、 补报时间
投报材料接收起止时间:2015年10月20—30日。
联系人:徐顺祥 赵国松
联系电话:024-23398716 23388779
传真:024-23388779(自动)
电子邮箱:lnypqxc@163.com
附件: 辽宁省2015年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补报表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关于补报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的通知.PDF
辽宁省2015年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补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