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对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提交材料的意见的函》(辽药采领办字[2009]43号)文件要求,现对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事宜做出如下决定:
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提交的代理协议书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国外生产企业设在中国大陆的经销本生产企业产品的分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需出具中国大陆分支机构的书面声明;二是国外生产企业的产品委托国内商业公司代理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需出具国外生产企业设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的书面声明和给国内商业公司的授权书。
书面声明中需明确国外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由其设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负责,出现相关问题也由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负责。授权书需明确国外生产企业设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委托国内商业公司(投标企业)作为国外生产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代理商等相关事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