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卫药秘〔2017〕526号)文件规定,为保障患者对国家谈判药品的可及性,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国家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也暂不纳入临采金额占比考核。
二、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精神,省属医疗机构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调整政策已于12月1日执行,各地市、县、基层医疗机构应于2018年6月底完成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工作。为了降低药品价格,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外的临采药品率先执行降低医保药品支付价调整政策。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