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企业集中反映,经研究将申报价格相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1、经与相关省市沟通核实,个别省市新项目价格未全面正式执行,有些还处于过渡期,如内蒙古、山东、湖北、陕西、广西等,按照我市阳光采购公布的取值原则,不属于现行中标价格,企业不必申诉质疑。待外省市新项目正式执行后,根据我市全国最低中标价动态联动规则,由企业主动申报,按照流程更新至阳光采购数据库。
2、集中组织的价格联动中,涉及其他省市新执行项目的,取值原则明确为:截止集中组织的企业主动申报日期内已正式执行的其他省市新项目;主动申报日期后正式执行的其他省市新项目,将根据我市全国最低中标价动态联动规则,由企业主动申报,按照日常流程更新至阳光采购数据库。本次集中取值日期截止为2016年11月25日。
3、企业主动申报的价格信息,将公示接受相互质疑,我中心将依据客观事实,按照公布的阳光采购取值原则进行核实,推送给相关企业澄清,经复核公示后更新至数据库。对于企业已主动申报或质疑其他企业未正式执行项目(如内蒙古、山东、湖北、陕西、广西等)价格的,我中心仍将依据客观事实和阳光采购统一的取值原则进行核实,公开公平的更新阳光采购价格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