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的要求,依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区已完成2010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竞、议价、综合评审和专家审核确认,并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公布。
本次药品挂网目录及价格中,凡属政府定价的药品,超过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最高零售价的取消挂网资格。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的,将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将进行调整。
本次药品挂网目录中未列药品,自治区将适时对临床必需、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优良的药品进行补充采购,在自治区未正式公布补充采购结果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