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4年1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甲巯咪唑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00号),现将通知予以转登,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 “关于做好甲巯咪唑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00号)执行,保障临床使用。
二、各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如不能按照中标成交价执行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若干规定”(京卫药械字〔2003〕115号)要求,按照特殊使用药品采购流程相关规定,认真填写《医疗机构特殊使用药品登记汇总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4年1月30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甲巯咪唑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00号)。
http://www.nhfpc.gov.cn/yaozs/s3573/201401/43b4d535337b437696db378e17d8925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