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供应商、配送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发[ 2008 ] 54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及“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督机构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报名或挂网资格;并在下一年度不接受该企业的报名。”的规定,经核实,在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现按规定取消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在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所有品种报名的资格,并在下一年度不接受该企业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在整个集中采购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材料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发[ 2008 ] 54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