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响应国家税改政策,根据《关于开展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采购价格申报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8〕119号)要求,结合企业诉求,我中心现将部分进口药品与抗癌药品的价格予以调整。各医疗机构须在价格调整后按照原限价挂网和直接挂网的议价方式开展议价采购。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议价销售。
调整后价格自2018年9月28日起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价格调整和库存清理工作。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附件:部分进口药品与抗癌药品价格信息调整表(第二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