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药采办[2016]1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机构,行业、系统医疗机构:
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目前已完成生产企业的报名、资质审核和配送企业确认工作,进入遴选临床需求药品目录及议价阶段,根据《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要求,现将下一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低价药品,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所辖基层医疗机构根据省药品采购中心公布的《2015年度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结果》,结合临床用药需求,遴选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用药目录,并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采购计划后,与挂网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二、公立医院使用的低价药品,根据省药品采购中心公布的《2015年度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结果》,结合临床用药需求,遴选本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用药目录,由医院与挂网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三、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通过议定成交的药品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常用低价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或民族药5元)。
四、遴选药品目录及议价结果于2016年3月18日前将纸质和Excel电子版议价结果报省药品采购中心(上报格式见附件)审核后,实行网上采购。请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导所辖地区及医疗机构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附件: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议价结果上报表,地区编码表.doc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