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2009年12月8日,辽宁省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发布了《关于请投标人补充相关材料的通知》,根据广大投标人的建议并考虑到目前招标的时间安排,现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原《通知》第一条第5项内容为:“5、如果投标药品是采用他人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以便核实变更登记事项,或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修改为:“5、如果投标药品是采用他人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以便核实变更登记事项或提供法定专利权人与投标人的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是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同时,提供补充材料的截止时间延长至12月18日下午4时30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桂君,刘庆明
联系电话: 024-23447759,23447763
传真:024-23447762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