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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将国家谈判36种药品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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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谈判36种药品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
信息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5日 所属项目: 2015年辽宁省标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7】171号)精神,决定将国家谈判纳入医疗保险乙类的36种药品(详见附表)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27号)规定:对于纳入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价格,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9月1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谈判结果。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在8月底前完成国家谈判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相关工作。相应药品参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议价结果将废止。

完善配送和结算服务

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药款,药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将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医疗机构使用管理

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要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要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

加强组织和综合监管

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附表:国家谈判36种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清单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附件 附表:国家谈判36种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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