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见附件)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函,经研究决定,相关药品将纳入我市阳光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将国家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项下所有品规包装产品纳入阳光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采购相关药品。
二、对于这些药品,已在我市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内的,目录范围将调至《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并按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采购价格,实行网上采购;暂未在我市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内的,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备案采购相关产品,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备案采购程序向采购平台申报相关产品,补充进《药品基础数据库》。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阳光采购价格联动、动态调整有关要求,做好退进货票据倒换、信息系统调价、窗口解释等工作,确保按时平稳切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