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招办、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仲裁小组仲裁结论,企业对文拉法辛等药品进行了限价确认,省物价核定了新的临时零售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参加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价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零售价按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8】169号文公布价执行。 二、凡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最高采购限价的药品,其临时零售价按照发改委及省物价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8年8月15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目录 附件请到信息公示区下载http://www.scwst.gov.cn:7080/bid/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