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现将本次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服务费发票开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服务费发票由南宁市地税局青秀区分局代理开具,代开发票业务需在本次采购服务费缴纳核对完毕后,管理中心按相关程序到税局统一办理,因此领取发票的时间延期,具体时间请各供应商关注本网站通知。
二、代开发票的原则
1、以单位账户缴款的,发票抬头一律按银行回单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开具。
2、以个人账户缴款的,如果缴款人没有特别说明,发票抬头按银行回单上的付款人名称开具。缴款人有说明的,可按缴款人的说明开具。
3、在南宁市内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如果缴款人没有特别说明,发票抬头按现金存款凭证上的交款人名称开具。缴款人有说明的,可按缴款人的说明开具。
4、同一笔银行回单属于同一个供应商缴款的,只能开具一张发票。
5、对于已交纳邮寄费的供应商,邮递费发票由邮递公司开具并一同递回供应商。
三、请已明确知道重复缴款的供应商尽快将重复缴款的有关说明传真至0771-2840321,以免重复开具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