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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1年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

发布时间: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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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5日 所属项目: 2011年黑龙江基药标


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和有关规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含省增补)已经确定,现就执行该目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5月26日至6月25日,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现有库存,6月26日起执行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含省增补),在此目录内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周期暂定一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含省增补),内药品,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处方集等,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不断档。

四.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五.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      健全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网上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每年省级监督机构要开展2次以上督查,市级监督机构要开展4次以上督查,县级监督机构要开展6次以上督查。

(二)      加强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因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不供货,不足额供货或不按时供货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不良企业记录名单,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三)      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准确掌握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每个季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将本辖区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所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市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省级卫生厅药政处。

(四)      坚决查处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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