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中标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29号)精神,我省对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区域化集中配送。目前,各地已经完成配送企业的确定工作,新版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也已经完成,即将开始执行中标结果。现就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中标企业选择确定配送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配送关系的范围
向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配送2013年度基本药物(含省增补)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需要在具备配送资质的企业中选择确定配送关系。
向各县(市、区、行委)县级医疗机构配送非基本药物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需要重新确定配送关系。
只向省、州级医疗机构配送中标非基本药物的,保持目前的配送关系,直至非基本药物新的采购周期。
二、配送区域和选择范围
省、州级医疗机构每院为1个配送单元。基层每个县(市、区、行委)为1个配送区域。
对省、州两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中标企业从具备配送资质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中选择确定配送关系。
对县(市、区、行委)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中标企业要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中标企业(名单见附件2)中选择具体的配送企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配送基本药物,不能只配送非基本药物。必须同时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不能只向县级医院配送。
同一配送单元或区域中,中标企业可将本企业所有中标药品委托1家配送企业,也可委托2-3家,但同一品种药品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不得委托多家,不得出现交叉配送。
中标企业直接配送的,可以不委托配送企业,但是必须保证中标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
三、新的配送关系建立时限
各基本药物中标企业要抓紧选择配送企业。非基本药物中标企业也要重新选择对县级医院的配送企业,建立新的配送关系。各中标企业要在12月27日前将确定的配送关系表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各中标企业选择的配送关系必须覆盖全省。
中标企业直接配送的,需向省药品采购中心书面说明并报送直接配送的区域名单。
四、过渡期的配送工作
从现在起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涉及非基本药物配送关系调整的,在过渡期内,原有配送企业必须继续履行相关单元或区域的配送职责,新的配送企业也要加强与医疗机构、中标企业的沟通,做好药品储备、配送力量调配等准备工作。2014年1月1日起,新的配送企业开始负责配送工作。
基本药物新的配送企业从新版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负责配送工作。
附件:1.省、市(州)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单.pdf
2.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pdf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
校对:陈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