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医保办函〔2022〕3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中明确的中选和备供河南省的药品(见附件1、附件2)。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第七批国采中选和备供产品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七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备供药品执行政策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在备供地区为备选企业,备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可由备选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
第七批国采河南省备供产品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管理,相关采购、使用、医保支付、回款及监测监管等政策按照《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10月28日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
(二)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和药款结算的监督,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三)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022年9月30日